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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是人权的基础吗?

来源:哲学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2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一、基础与探究 本文将从学理上审视“人的尊严是人权的基础”这一命题。我们不难在重要国际人权公约的序言中见到这样的命题,同样,学者们就人权主题发表高见时,也经常运用此类命

一、基础与探究

本文将从学理上审视“人的尊严是人权的基础”这一命题。我们不难在重要国际人权公约的序言中见到这样的命题,同样,学者们就人权主题发表高见时,也经常运用此类命题。这一命题之所以值得审视,出于以下几个理由:首先是考虑到最近几年有关尊严的哲学研究日益复兴;① 譬如参见:Jeremy Waldron,“Dignity and Rank”,European Journal of Sociology,48(2007)201;Michael Rosen,Dignity:its Histor y and Meaning(Har var d University Press,2012),George Kateb,Hu man Dignit 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1),Christ opher Mc Cr udden,“Hu man Dignity in Hu man Rights Inter pretation”,Eur opean Jour nal of Inter national La w,19(2008)655.另请参见由39篇论文构成的很厚一册的论文集,这些文章都来自近期牛津大学组织召开的有关人之尊严的一个学术会议,Christ opher Mc Crudden(ed.):Understanding Hu man Dignity (Oxf ord University Press,2013).其次,由于人们对人权的分歧持续不断,因此,任何有望能够帮助我们解决这些分歧的命题都值得我们审视一番;再次,有关尊严的主张,若是作为一个基础性命题提出来的,那么它将对其他同样主张具有这一基础性地位的价值或原则(如功利原则)构成挑战;②George Fletcher,“Hu man Dignity as a Constit utional Value”,University of Wester n Ontario La w Review,22(1984)178.最后(也是促使我们走上不同道路的一个原因),由于我们政治理想的基

.础.这一理念已经受到了质疑,为了确证(或驳斥)某个基础性命题而去探究尊严是得不偿失的。③ 参见:Richar d Rorty,Contingency,Ir ony and Solidarity(Ca mbridge Universit y Press,1989),第44-45页和第52-57页。

在此,需要事先声明,我从事此项探究,并不是为了败坏尊严这一概念的名声,而是为了澄清尊严概念在人权理论中的作用。在本文接下来的几个部分,我可能会说一些看似批判性甚至藐视性的话,但是,诋毁与权利相联系的尊严理念并不是本文的目的。因为,即便最后表明,按照严格的理解,这一基础主义命题无法成立,但是,通过其他方式,尊严概念在我们对人权的理解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批判性地检视这一基础主义命题,可能会揭示其中的某些作用,这可以说是此项探究的一个额外收获。

二、国际人权基本文件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序言中告诉我们:公约中所包含的权利“源自人类成员的固有尊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序言中也说了同样的话。但是,这两个公约同时还宣称:“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这一句话似乎意味着尊严与权利是两个相互协调的原则。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我们也能见到这一句话,但是,并没有见到前一句话与之相伴,如同人权两大公约一样,同时声称权利源于尊严。

这些细微的差异为什么重要呢?声称“权利源于人类成员的固有尊严”的第一句话,看起来明显是一个基础主义命题。这句话听起来似乎意味着,人权的所有意义就在于保护和促进人的尊严,因此,探寻我们拥有哪些权利的最佳方式,就是思考人的固有尊严具有什么内涵,为了保护和促进尊严的这些内涵,哪些人权是必不可少的。与此不同,第二句话将权利和尊严视为两种相互协调的理念,而非彼此的渊源关系:《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又印证了这一点,其规定:“所有人在尊严和权利方面都是生而自由和平等的”。

也许,对这些序言文字的逻辑和细节花费太多的精力是不明智的。它们只是文件序言中的修辞性文字,它们在哲学上经不起严格的推敲;它们很可能仅仅反映了政治上的妥协;④ 参见Johannes Morsink,The Universal Decl ar ation of Hu man Rights:Origins,Dr af ting and Intent(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99),第281页以下。至少从学理上看,它们并非总是协调一致的。但是,如果说我们不应该重视这些文字表述,那么就不应该重视这两种表述中的任何一种;我们没有理由厚此薄彼,仅仅因为其中一种表述不符合我们现在所持的理念——而非国际人权公约中所明确表达的理念——即尊严是权利的基础,就置之不理。

三、权利内容与权利基础

从纯粹文本上分析,我们会有趣地发现,两大人权公约似乎也都把尊严表述为特定权利内容的一部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1款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这类似于国际人道法上要求保护被拘留的人员,特别是避免对其“个人尊严的损害”。)⑤ 《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Geneva Conventions,Co mmon Article III)。尊严同样包含在经济社会权利的某些特定要求中。《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第1款确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并规定:“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第3款则宣告“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与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这些有关尊严的特定权利主张,跟尊严是所有人权的一般基础这一观点相一致吗?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 网址: http://www.zxyjzzs.cn/qikandaodu/2021/0221/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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